1、《安全出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锻炼、修建施工、运送单位和风险物品的出产、运营、贮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出产办理机构或许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
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出产运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越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出产办理机构或许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装备专职或许兼职的安全出产办理人员。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出产规则》(国家安监总局令〔2018〕第91号)第十条 企业存在金属锻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出产办理机构或许装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出产办理机构或许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
3、《食物出产企业安全出产监督办理暂行规则》(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66号,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修正)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越300人的食物出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出产办理机构,装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并至少装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食物出产企业,应当装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或许兼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或托付安全出产中介机构供给安全出产服务。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逐渐加强企业安全出产作业的告诉精神逐渐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出产作业的施行主张》安委办〔2010〕17号,第3条:树立完好企业安全办理机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专门安全办理机构,装备专职安全办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办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有必要保证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大中型企业要装备安全总监和副总监。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风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逐渐加强企业安全出产作业的告诉〉的施行主张》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3条:加强安全出产办理机构建造。企业要设置安全出产办理机构或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安全出产办理机构要具有相对独立功能。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缺乏50人的企业至少装备1人),要具有化工或安全办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出产相关作业2年以上阅历,获得安全办理人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