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烧水壶中撒尿将唾液及尿液倒进沐浴液中并拍视频传播

来源:乐鱼官网    发布时间:2024-10-21 00:22:10

  酒店、宾馆、旅店等这些名字对人们来说并不陌生,它承载着人们临时生活栖息的功能,为人们出差、旅行及其他外出活动提供一个临时的家。可是,近几年来,人们对这个临时的家并不十分放心,每当家人外出时,都会相互提醒,不要用酒店的烧水壶、自带床单等酒店本已提供的生活用品。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一种原因是一些素质低下的人,不当使用酒店用品,如在烧水壶中煮内裤等,另一方面也是酒店方疏于管理,使得酒店卫生状态不能够满足顾客需求。不管怎么说,入住酒店时什么事都要小心翼翼,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那么,对那些恶意破坏酒店设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如何处罚?有何法律依据呢?以下本文试者展开讨论,敬请指正。5月13日,一位社交平台游戏主播在酒店热水壶中撒尿,并将唾液及尿液倒进沐浴露中,称让下一位顾客使用,并毫无底线地说:“反正没人知道,就是这么缺德。”该主播边实施上述缺德行为边解说,并将视频发到游戏群炫耀。

  该主播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本罪不需要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关于“毁坏”,我们刑法理论中存在“物理毁损说”与“效应灭失说”的争议,本文采“效应灭失说”,本案中,该主播虽然出有从物理上将酒店内的烧水壶等予以毁损,但经过该主播行为的物品,显然已失去应有的使用价值,不可能再接着使用,因此,这些物品已被毁损,该主播的行为系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均可以构成本罪,本案中,该主播毁损的财物可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要求,但行为能评价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该男主播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何评价该主播将视频发到群里的行为本案中,如果仅将该主播的行为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行为评价并不完整,或许该主播将视频发到群里并引发大量传播的行为值得处罚,该如何评价呢?《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段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在信息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及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起哄闹事两种行为,依法寻衅滋事罪处罚,其实就是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公共场所作了扩大解释,将互联网空间解释为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公共场所。由于司法解释不能创设法律,因此,将互联网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仅适用于在信息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及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起哄闹事两种行为,不能推而广之。

  从法理上来说,该主播将自己的缺德行为发到网上的行为的性质远远重于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及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起哄闹事两种行为,按照入罪时举重以明轻的规则,该主播的行为更值得刑罚处罚。假如没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刑法理论上,可完全将该主播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受制于《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能否该主播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值得商榷。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男主播将自己的欠缺德行为发到群里并导致大量传播的行为,能否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难以得出肯定的答案,如果能,则该男主播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应两罪并罚;若无法,涉案男子仅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以上仅代表本文观点,敬指指正和讨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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