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通告

来源:乐鱼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21 20:30:16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启动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调整界定工作,请各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地址:古城北路甲2号),联系电线。可事先联系沟通,通过邮寄、传真、微信等多种形式递交申报材料。

  参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符合界定标准的填写《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其中,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同步申报。请于申报时间内将《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及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盖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报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

  我单位符合《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第 条第 款条件。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根据《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第 条条件,经我单位自我评估,我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经核实,该单位符合《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第 条第 款条件。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入监管范围。且该单位符合《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第 条,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1、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栏,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填写主要负责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由单位副职担任,也可单独设置或者聘任,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3、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如保卫处(科)、安全处(科)等。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若发生火灾会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一)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二)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请备案;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不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四)区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述机关可根据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向属地区或地区消防部门申报备案;

  (六)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消防机构申报,由行政主任部门消防机构报市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一、人员密集场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商场和占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综合性市场;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礼堂和其他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单馆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展览馆;寄宿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固定座位数超过30000个的体育场或固定座位数超过5000个的体育馆;客房数超过200间的宾馆、饭店;日接待门诊2000人次或住院床位300张以上的医院;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易燃易爆单位:单座容积超过20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10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液化烃和液化石油气单座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储罐;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工艺装置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石化单位;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生产的基本工艺需要用甲乙类化学危险品且存量在10吨以上工业企业。

  三、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地下空间。

  七、其他易发生火灾且若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八、铁路、交通、民航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界定标准。

  1.同一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要独立申请备案;

  2.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不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3.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任部门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任部门消防机构申报,由行政主任部门消防机构报市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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