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国家拟对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新规之二——各地现行规定综述

来源:乐鱼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15 11:24:12

  国家拟对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新规之二,全国各地立足本地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要求作出规定制定的不同层级的有关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公众号检索部分供读者参考。

  目前,全国各地制定了不同层级的有关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足本地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要求作出规定,本公众号检索部分供读者参考。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做监督。

  第二十九条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体实际的要求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二)对承租人更改房子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二)改变房子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四)依规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可以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应当确认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等建筑物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整治措施。

  广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能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二)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瓶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三)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

  承租人发现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及时消除。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9月1日施行。本公众号曾专门发过专题文章( 原文链接 )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出租人、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子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需要对方消除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消除。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广州市地方立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用于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结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必要的生活、生产条件;(六)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八)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租赁房子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处理,出租人未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东莞市地方立法《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12月1日实施);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4年第20号,《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海南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试行)》琼应急〔2019〕291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泉政办〔2020〕43号,《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2月8日印发《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23日印发《桂林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此外,还有部分总队、支队制定了专门的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本文未完全列举。

  李福秋,男,法学硕士、工程硕士,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微信公众平台“消防法律研究”主编,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七届委员会委员、辽宁律协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原大连市公安消防局火调技术科工程师、大连市公安局公职律师,主要是做消防法制、地方立法及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2017年从大连市公安消防局退役从事律师,带领消防法律团队专门干消防法律、企业消防安全合规及火灾事故案件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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