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急〔2023〕50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1 22:49:38 来源:乐鱼官网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建设交通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描述】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包括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贮存室)未经过安全评价。

  【法律规定】《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包括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贮存室)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安全评价。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用场地和专用贮存室安全管理的具体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贮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过安全评价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档: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贮存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档: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贮存危险化学品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档: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贮存危险化学品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8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2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交通运输部门)

  【法律规定】《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运输许可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处罚依据】《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充装管理检查人员。

  【法律规定】《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充装前对人员、车辆、罐体、介质和运单进行查验,查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得充装。

  【处罚依据】《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未按要求充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未及时准确录入充装信息,实行电子运单闭环管理。

  【法律规定】《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充装前对人员、车辆、罐体、介质和运单进行查验,查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得充装。

  【处罚依据】《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未按要求充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前未对人员、车辆、罐体、介质和运单进行查验,或查验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充装前对人员、车辆、罐体、介质和运单进行查验,查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得充装。

  【处罚依据】《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未按要求充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充装前对人员、车辆、罐体、介质和运单进行查验,查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得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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