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乐鱼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02 0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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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纺织服装专业市场规范发展,商务部组织相关的单位制定了《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和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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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术语及定义、建设及经营环境、经营管理、从业人员、招商管理等技术要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一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指以经营针纺织品服装为主要交易对象的、集聚的针纺织品及服装商品占该市场经营商品的80%以上的交易市场。

  由政府、发展商或投资商构成。市场建设者对所投资建设的市场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

  指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运营管理的组织。最重要的包含: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市场发展管理局等机构,其成员由市场管理经验比较丰富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业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投资建设、招商计划及招商、布局规划、消防管理、治安管理、销售信息管理、售后服务规范等。

  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包括:生产企业的销售商、批发商、代理商、网上交易商、批发和零售兼营者以及采购进货的零售商和个体工商户等。

  根据市场交易商品类别划分的若干个经营区,同一类别商品经营区内交易活动场所的最小单位为店面(铺面或摊位),由交易商租赁使用、直接经营或拥有,是交易商独立从事交易活动的场所。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为集聚交易商并能开展市场统一的经营管理而采取的招商形式之一。具体做法:由市场投资建设者以合同方式,将一定的经营面积(也称店面、店铺或摊位),以招标租赁形式招进交易商。市场投资建设者或其委托的专业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招商管理和市场运营,交易商依据市场管理章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为集聚交易商并收回部分建设投资而采取的招商形式之一。具体做法:由市场投资建设者以合同方式,将一定经营面积的店面(或店铺、摊位),出售给交易商,交易商直接经营或拥有产权,其经营者纳入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

  4.1.1市场选址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将欲建市场纳入本区域市场建设规划中。

  4.1.4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主体建筑应符合《JGJ 48商店建筑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4.2.3场内各种标识应齐全、正确、明示,标识应符合《GB 10001.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规定。

  4.2.4应设置与市场交易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并设置机动车单行线。货运、装卸停车场与交易商、顾客乘用车停车场应分别设置。停车场的主要通道应宽敞,场内地面应承重、平整、耐磨、防滑。

  5.1.2卖场应设有主通道,应明示安全出口,保证通行顺畅和疏散迅速,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 48》中3.2.8的规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5.2.1卖场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排水、防尘、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

  5.2.2多层卖场应设有人行自动扶梯、垂直升降电梯、要设置货用专用电梯。

  5.2.4卖场应设置与卖场面积、条件相匹配的卫生间。卫生间应有无障碍设施。卫生间的卫生应符合《GB/T 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6.1.1市场建筑应符合《GBJ 16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6.1.2应设有消防通道,通道宽度不可以少于2.4米。要明示规范的消防标志,并符合《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1.4应成立专职的消防组织,明确市场防灾防事故第一责任人,并分别制定有火灾应急预案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保持随时启动和安全有效运转。

  6.1.8市场内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时进行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理以及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技能训练。

  7.1.1专业市场管理机构与交易商签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后,交易商应提供下列有效资质证明:

  c)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人员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7.2.1提倡市场建设者成立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对市场运行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7.2.2已开业运营的市场,应建立持续性的招商工作制度,以确保市场经营实行定期的交易商淘汰制,不断引进新客户,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7.2.3招商指导思想应与市场建设宗旨、方针一致,制定公开、公正、系统、完整的招商计划,采取招标租赁等现代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法,为市场的正常运转和繁荣打好基础。

  7.2.4招商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招商广告和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

  7.2.5要公开招商政策,让经销商共享公平、公正的市场资源,处理好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纺织服装专业市场资源在市场调节下的自主运行。

  7.2.6要严格遵守招商法律规定,依照国家有关商业房地产销售中的有关法律依据和相关政策,有计划地开展招商活动,向进入市场交易者提供市场建设有关的各类批件和资料等。

  7.2.7要建立招商档案,明确招商档案类别的划分和管理规范,建立短、中、长期和永久性招商档案管理体系。

  7.2.8要对招商人员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培训,通过严格的招商管理,提高市场经营者、市场管理者的素质,用现代市场营运管理技术,提升市场交易方式,实现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更新换代。

  8.1.1应制定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商品质量审核准入制度。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商品质量审核应包括下列要求:

  8.1.3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应设立专职的商品质量管理部门及质量检测中心,配备专业、专职检测人员,对商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应对采样记录、检测报告、客户档案进行登记。

  8.1.4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应设立纺织服装产品研发、设计及趋势发布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纺织服装及面料功能性进行开发,研究流行趋势,建立推广品牌,并适时将上述结果予以发布。

  8.2.1进入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交易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1) 所有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明码标价,标签应使用物价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标签或经其批准的标签;

  (2) 所有进场交易的商品标签应标明商品价格、名称、规格、产地、等级等内容;

  8.3.2监督指导所有进场交易的交易商应建立交易商档案,并对交易商的资质、业绩、信誉及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指导。

  8.3.3对分区经营的店面(或店铺、摊位),应进行经常性的督查管理,及时了解交易商在日常交易中的需求或变化,以确保有序经营。

  8.3.5市场应建立对违规交易商的处理或清退制度。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有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的交易商进行制度规定的处罚。

  8.4.5市场应设置信息台或电子屏幕,公示市场交易信息、商品信息、价格信息、即时新闻、天气预报、重大活动公告以及市场各项承诺及服务措施等。

  8.5.1市场入口处应设置服务台和区域分布导图,并设有专职人员为顾客提供导购服务。新建市场应设置电子屏区域分布导图设施,以方便顾客。

  8.5.3应设置投诉办公室,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对不悔改者按市场规定进行处理。

  8.5.4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进场交易的顾客和交易商进行经常性的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市场服务的意见,记录在案,制定解决办法并改进。

  8.5.8应编制有《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工作流程、各部门管理制度、建设环境管理、经营环境管理、消防治安管理、招商管理、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市场信用管理等。

  9.1.1市场应配备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检修、物流配送、装卸搬运、消防安全管理、治安管理、顾客投诉处理、销售服务等方面的从业人员。市场不同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本市场有效上岗证件上岗。

  9.1.2进场工作的专业市场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场内从事指定工作以外的各种交易活动。

  9.1.3进场交易的交易商等不得在场内从事注册交易内容以外的违法交易活动。

  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培训上岗制度,不定期地对不同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存档培训和考核的情况。市场所有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在市场开展经营安全、交易活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应做到诚信经营,建设并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10.1应对商品质量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准入商品,禁止假冒伪劣商品入场,禁止短尺少寸、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行为,及时处理顾客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10.3应严格执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监督场内经营商品无仿冒、无侵权投诉记录。

  10.4应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止商业贿赂、行业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0.5市场应在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监督等部门无违法记录,在金融、保险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理由:因仅用“招商制”有局限性,目前专业市场除了租赁形式的招商制外,也有出售形式的产权制,因此应将这两种形式都包括进去,不宜仅设定招商制的范围。

  2、建议:将原3.4款“专业市场管理公司”改为“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列为第3.2款;

  3、建议:删除“专业市场管理公司由招商部、市场管理部、策划部、信息部、广告宣传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财务部等构成”,改为“其成员由市场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

  理由:目前对专业市场管理的机构称呼甚多,只用专业市场管理公司,有局限性,不能包含或表达其他从事专业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等。

  4、建议:删除“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在市场建设初期,与市场建设投资商的招商部共同策划招商计划、市场内的布局规划、销售业务预测,并制定市场有序运营的详细地招商合同书以及招商管理工作计划”。

  理由:专业市场管理主体性质不单一,既有公司,也有政府派出机构;投资方、建设方、管理方既可以完全相同,也可以部分相同,甚至完全不同。因此不宜做出限定。对管理方的内部构成也不宜做出限定。需要对管理放的功能进行说明。

  理由:融资形式为产权制,应另增一款进行描述。经销商中不包括买家,应改为交易商。

  15、建议:“卖场每层都应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数量、面积、条件应与卖场面积、条件相匹配。”改为“卖场应设置与卖场面积、条件相匹配的卫生间。”

  17、建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人员身份证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人员身份证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提倡发展商或投资商与管理运营商分离的方式,吸收专业管理公司”改为“提倡市场建设者”;

  20、建议:“要有计划地开展招商活动,招商广告和宣传要真实”改为“规范招商活动,确保招商广告和宣传内容的真实,禁止招商活动中的恶意竞争”;

  21、建议:删除“要备好招商活动用的《招商手册》、《招商流程》、招商用光盘、招商用工程效果图、招商用小型沙盘、市场平面图等”。

  22、建议:删除“逐步打破市场资源诸侯割据的局面,以利于所在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25、建议:“对有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的交易商进行制度规定的处罚”改为“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有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的交易商进行制度规定的处罚”。

  28、建议:“定期对不同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改为“不定期对不同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就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制度处、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对《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标准(送审稿)》提出的意见,起草组经认真研讨,处理如下:

  该任务来源于《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办建[2006]76号)的批复项目,项目为《招商制纺织服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由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负责起草工作,国家标准委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对本标准项目进行管理和指导。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为完善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体系,加强行业规范与指导,提升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服务功能,强化市场竞争能力,引导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本标准制订的原则是立足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实际情况,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推动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完善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标准化体系建设。

  根据2006年2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6年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建字[2006]12号)要求,并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办建[2006]76号)的批复项目,我协会于2006年6月成立了标准起草组,负责《招商制纺织服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2006年11月,我协会组织国内知名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代表参加了“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研讨会”,随后完成了初稿的撰写工作。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起草组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濮院、盛泽、湖塘、天津、苏州、义乌等6个省市城区的纺织服装专业市场,掌握了各地专业市场的详细情况资料,对标准做了修改完善。

  2007年10月起草组修改完成了标准草稿,并召集相关领域的研究学者、院校专家、专业市场的管理者,召开了标准制定会议,逐条对标准做了讨论。完成修改后,为使本标准内容更具可操作性,起草组又扩大范围向沈阳五爱市场、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太原新东城服装市场、济南泺口之江商城、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武汉汉正街市场、杭州四季青服装批发商业市场、天津轻纺万象城、成都荷花池市场、浙江中国轻纺城、长春黑水路服装市场、哈尔滨哈西服装城、郑州市银基商贸城、湖南株洲服装城、广州白马服装市场、广东虎门富民时装城、山东即墨服装市场、江苏常熟招商城、福建石狮服装名城、北京百荣世贸商城等全国主要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书面征求了意见,并于2007年11月完成对草稿的第三次修改,于2007年12月完成送审稿。

  2008年4月,商务部将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制度处、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就送审稿提出的意见反馈给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协会随即组织起草组进行认真研讨,形成《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标准(修改稿)》,于2008年7月再次报送商务部。

  1、本标准从建设环境要求、经营环境要求、消防治安要求、招商管理、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市场信用管理等七个方面对纺织服装专业市场进行了要求,内容从硬件到软件,不仅有要求,还有必要的制度保障。

  2、建设环境部分从选址、场内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内容涵盖了建设环境的方方面面。

  3、经营环境部分分为卖场环境与设备设施两部分,分别对卖场地面、卖场空间、卖场通道、卖场设备设施、卫生间、垃圾收集和分类、仓储设施、无障碍设施、商品陈列设施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内容全面。

  4、消防治安部分分为消防安全与治安要求两部分,分别对卖场的消防通道、急疏散通道、消防组织,电工、卖场物品堆放、消防治安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监控设施、治安防范规章制度、治安值班室、处理突发安全事故预案、顾客物品存放保管设施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保障了专业市场的消防与治安安全。

  5、招商管理部分分为资质审查与招商管理两部分,分别对交易商入场资质审查、建立完整招商工作制度与专业市场管理机构、规范招商活动、公开招商政策、严格遵守招商法律规定、建立招商档案、对招商人员进行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既有一定的高度,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6、经营管理部分分别从商品质量管理、价格管理、经营秩序、交易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对专业市场经营者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经营者的管理上的水准,逐步规范管理方法。

  7、从业人员管理部分分为从业人员要求与从业人员培训两方面,分别从持证上岗、培训上岗及交易的合法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保证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可靠性。

  8、市场信用管理部分分别对禁止假冒伪劣商品入场、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不偷逃税款、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止商业贿赂、行业垄断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利于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做好诚信经营,建设并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本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制度处、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学者的鼎力支持,专家总体上给予一致肯定,认为本标准是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开创性工作,对统一、规范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纺织服装流通领域的规范化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专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有改“市场建设者”为“市场投资建设者”;明确“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定义;增加休息场所、设施,以及应对各种安全事故的处理预案等。(详见《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标准》修订意见汇总处理表)。经过讨论,专家觉得多数修改意见符合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发展趋势,予以采纳。修改后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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