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运用权划拨,即以划拨方法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后,在土地运用者依法交纳了土地征收补偿费、安顿补偿费及别的的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运用者运用,或许国家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则,下列建造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能够以划拨方法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
原国土资源部2001年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选用罗列的方法对划拨用地的规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则。需求阐明的是,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能够以划拨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而对以盈利为意图,非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以划拨方法取得的土地运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运用权转让或改动土地用处等不再符合该目录的,也应当实施有偿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