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库房消防安全办理,保护库房免受火灾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令》及其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库房消防安全有必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政策,实施“谁主管,谁担任”的准则。库房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担任。
第四条 本规矩适用于国家、团体和个体经营的贮存物品的各类库房、库房、货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库房修建规划规划,要契合国家修建规划防火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阅。库房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第六条 库房应当确认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担任人,全面担任库房的消防安全办理作业。
二、安排拟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办理和值勤巡查等准则,执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五、领导专职、责任消防队安排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拟定救活应急计划,安排补救火灾;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应当装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库房可以精确的经过需求装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库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树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库房都应当树立责任消防安排,守时进行业务培训,展开自防自救作业。
第十一条 库房防火担任人的确认和变化,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存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装备与替换,应当寻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定见。
第十二条 库房保管员应当了解贮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准则,把握消防器材的操作运用和保护保养办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