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建议》和《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建议任务分工表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逐步优化全省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全方面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石油和化学工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业化工园区和开发区化工集中区。
本办法所称的化工范围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1小类炼焦、2524小类煤制品制造、2530小类核燃料加工、2542小类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42小类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644小类工艺美术颜料制造、2667小类动物胶制造、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8中类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外)、2710小类中的医药中间体产品、291中类橡胶制品业、2921小类塑料薄膜制造中涉及功能性膜材料部分。
第三条 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各部门依据职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一)科学规划布局。化工园区选址应符合设区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应符合国家、区域、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求。
(二)集约创新发展。化工园区按照产业链条布局专业特色发展,坚持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三)安全绿色发展。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四)设施服务共享。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一)化工园区须为2020年2月20日前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指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四至范围内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化工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连片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
(二)园区内化工企业具备一定集聚规模。建成投产的化工生产企业10家以上,或化工产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定位清晰,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条。
(三)化工园区所在开发区已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化工园区有专篇论述,选址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符合区域总体设计和区域化工园区布局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衔接。化工园区编制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并通过专家论证。
(五)化工园区边界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远离所在城市居住区,处于城市居住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必须距离城市居住区及长江江西段、赣江、信江、修河、抚河、饶河、鄱阳湖岸线km以上,化工园区内公司制作、储存装置与旁边的环境敏感点(学校、医院、其他危化品生产和仓储企业、居民区等)符合安全、环保防护距离要求。化工园区或化工园区内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现封闭化管理。
(六)化工园区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公共配套设施满足规划建设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园区集中供热(不需要供热的特殊园区除外);具备园区集中统一的化工生产污水处理设备,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化工园区环境质量达标,危废暂存设施按标准建设并规范运行管理,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规格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能够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化工园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七)化工园区内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应当装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紧急停车或切断系统。
(八)化工园区应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配备具有化工专业相关知识的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化工园区内企业均建立完整的安全、环保和应急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化工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在设区市的开发区管委会向设区市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二)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化工园区批准的文件、总体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安全发展规划等规划和批复文件;化工园区范围与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城镇总体设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
(六)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设区市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来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相关材料后,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做复核,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化工企业界定、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工程等,省应急厅负责安全和应急等,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环境保护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联的内容审查。对符合认定门槛的,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认定评价工作,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打分。对现场核查评分60分及以上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综合部门复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已认定化工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化工园区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对已认定化工园区的评价工作,评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和智能化、信息化、节能改造项目以外的化工新改扩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出现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整顿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和智能化、信息化、节能改造项目以外的化工新改扩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妥善做好辖区内认定化工园区外现有已建成的化工企业后续相关监管工作,做好规划,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化工企业搬迁至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1.《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符合总体布局、交通、消防、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等方面涉及的化工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不符合总体布局、交通、消防、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等方面涉及的化工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每1项扣1分
2.《化工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要求,遵循化工园区建设对水源、物流、安全、和环境容纳能力要求
未编制化工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扣6分;产业规划未遵循化工园区建设对水源、物流、安全、和环境容纳能力有一定的要求的,每一项扣1.5分
3.化工园区规划各类生产存储设施、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满足相关行业管理或设计规范
化工园区内生产存储设施、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不满足相关行业管理或设计规范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1.化工园区内建有统一集中的供水设施;建有生产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和备用消防专用水泵;供水能力满足园区内生产、生活、消防需求。有建设中水回用管网要求的企业建有中水回用管网
未建有统一集中的供水设施的,扣2分;未建有生产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和备用消防专用水泵的,扣1分;供水能力不能够满足园区内生产、生活、消防需求的,扣2分;有建设中水回用管网要求的企业未建中水回用管网的,扣1分
2.化工园区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同时满足有一级负荷和很重要负荷企业供电需求
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扣2分;不能同时满足有一级负荷和很重要负荷企业供电需求的,扣2分
3.化工园区统一铺设工艺物料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热力管网、污水管道和计量用数据通讯光缆的公共管道通廊
未统一铺设工艺物料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热力管网、污水管道和计量用数据通讯光缆的公共管道通廊,扣3分;公共管道通廊不完整的,少建一项扣1分
4.化工园区建有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清洗场,设置规定运输路线,采取限时限速行驶措施,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园区危化品物流平台
未建有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清洗场,设置规定运输路线,未采取限时限速行驶措施的,未建园区危化品物流平台的,每项扣1分
5.化工园区建有统一的数字网络设施平台和应急通讯系统,已建或正在建设园区产品检验测试平台
未建有统一的数字网络设施平台的,扣1分;未建有统一的应急通讯系统的,扣1分,未建产品检验测试平台的,扣1分
1.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生产要,具有化工、安全、环保专业相关知识的管理人员3人以上
2.化工园区针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建立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
未针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的,扣3分;已建立制度未有效运行的扣1.5分
3.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实施HAZOP分析,覆盖率应达到100%,且将分析结果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实施HAZOP分析,覆盖率未达到60%的,扣1.5分;达到60%-80%的,扣1分;达到80%以上不足100%的,扣0.5分;达到100%的不扣分;分析结果未应用的,扣1分
4.化工园区针对“两重点一重大”的监管设有专门的信息管理档案,并随着项目的进驻、建设,及时来更新完善
未针对“两重点一重大”的监管设有专门的信息管理档案的,扣2分;信息管理档案未及时来更新完善的,扣1分
5.化工园区建立完善的园区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严控人员、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园区
已建立园区门禁系统的,不扣分;尚未建立但已规划园区门禁系统的,扣1分;未规划的,扣2分;未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的,扣1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达标率达到100%的不扣分,未达到60%扣2分,达到60%-80%扣1分,达到80%以上不足100%的,扣0.5分
已建设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不扣分,正在建设未完成的,扣1分;尚未建设但已规划的扣2分,未建设且未规划的,扣3分;已建成未有效运行的,扣0.5分
8.化工园区编制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适合本园区发展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已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不扣分,正在编制还没完成的扣0.5分;未开始编制的,扣1分,未建立适合本园区发展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扣1分
10.化工园区具备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力量,化工园区或委托园区内企业建有应急物资储备库
不具备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力量的,扣1分;未建有应急物资储备库的,扣1分
11.保证工艺安全,涉及危险工艺、金属有机反应的精细化工项目,均应按要求完成危险工艺反应安全评估,并按评估结论改造相关控制措施
未按要求完成危险工艺反应安全评估,扣1分,未按评估结论改造相关控制措施的,扣1分
1.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具备污水分质处理的能力和设施,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污水收集管网
污水处理不具备污水分质解决能力的,扣3分;未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扣3分
2.排污口设置符合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要求,入河排污口在入河处按照行政主任部门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排污口设置不符合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要求的,扣2分;未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的,扣1分
4.化工园区内生产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污水预处理设施建成及运行率达到100%,危废暂存设施按标准建设并规范运行、管理,按行业要求排污许可证核发率达到100%
化工园区内生产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污水预处理设施、危废暂存设施建成及运行率达不到100%的,扣1分;危废暂存设施未按标准建设并规范运行、管理的,扣1分;排污许可证核发率达不到100%的,扣1分
5.化工园区要针对园区环境安全风险建设预警体系,统一建设环境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未针对园区环境安全风险建设预警体系的,扣3分;未统一建设环境在线分;已建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但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扣1分
化工园区要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建立适合园区管理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未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扣2分;未建立适合园区管理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扣1分
化工园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有应急物资储备库
未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的,扣2分;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扣2分;未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的,扣1分
投资强度=园区已建成化工企业投资总额/园区已建成化工企业占地面积。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下的,扣3分;200万元/亩至240万元/亩之间的,扣2分;240万元/亩至280万元/亩之间的扣1分,280万元/亩以上的不扣分
亩均税收=园区已建成化工企业纳税总额/园区已建成化工企业占地面积。亩均税收在10万元以下的,扣3分;10万元至12万元之间的,扣2分;12万元至15万元之间的,扣1分;15万元之上的,不扣分
上一年度园区内规模以上化工企业万元营业收入能耗高于全省化工平均值的,扣2分;低于全省化工平均值的,不扣分
入园企业项目安全、环保、国土、节能等手续不齐备,扣1分,入园企业项目有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有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品、设备和工艺,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