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1年1号通告。自1月20日零时起,郑州市从事进口冷藏冷冻肉品和水产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郑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出库证明》、追溯系统食品安全追溯码。
在惠济区、中牟县各设立一个“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凡进入郑州市域的进口冷藏冷冻肉品和水产品,在储存、加工、销售前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集中检测、集中消杀、集中存储、集中赋码。通告全文如下——
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2021年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策略,坚持“人物同防”,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决定自2021年1月20日零时起,启用郑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集中监管在惠济区、中牟县各设立一个“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凡进入郑州市域的进口冷藏冷冻肉品和水产品,在储存、加工、销售前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集中检测、集中消杀、集中存储、集中赋码。
二、提前进行报备进口冷藏冷冻肉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就近、便捷”原则,自行选择货物拟进入的集中监管仓,提前24小时通过“郑冷链”或“豫冷链”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进行报备,如实填报经营者及供货商名称或姓名,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食品名称、种类、数量,运输单位(车辆)、到货地点、预计到达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运输途中严禁与其他非进口物品混装混放。
三、强化出仓管理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藏冷冻肉品和水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病毒消杀和核酸抽样检测,取得预防性消毒证明、核算检验测试证明、《郑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并赋追溯系统食品安全追溯码后方能出仓。销售前应提示下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做好个人保护措施的前提下落实“谁开箱、谁消毒”,并关联赋码到最小销售单元。出库货物流向本市范围内的,经销商应选择已在追溯系统备案激活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第三方冷库。货物流向外地的,应如实填报购买者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货物名称、批次、种类、数量等信息。
四、认线日零时起,郑州市从事进口冷藏冷冻肉品和水产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郑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出库证明》、追溯系统食品安全追溯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2021年1月20日零时前购入的进口冷藏冷冻肉品和水产品,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查验进口货物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核算检验测试证明,对内包装做消毒,对最小销售单元赋追溯系统食品安全追溯码。
五、加强终端管控食品生产经营者面向消费者销售进口冷藏冷冻肉品和水产品时,应严格执行“专库存放”、“专柜销售”制度,需要开箱的,坚持“谁开箱、谁消毒”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下一次包装进行规范消毒并关联赋码。在产品外包装或货柜醒目位置加贴追溯系统食品安全追溯码。消费者购买进口冷藏冷冻肉品和水产品时应核对产品信息与食品安全追溯码信息是否一致。凡使用现金支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有购买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货物名称、种类、批次、数量等。
六、严格市场监管自2021年1月20日零时起,未经我市集中监管仓集中检测、集中消杀、集中赋码的进口冷藏冷冻肉品和水产品,一律不得储存、加工、销售。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毒、不赋追溯系统食品安全追溯码、不索证索票、不亮码销售、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业整顿;违反法律和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20日零时起实行,此前有关进口冷藏冷冻肉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特此通告。
附件:集中监管仓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一、郑州市进口冷链食品惠济区集中监管仓地址: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3号(中原四季水产物流港)联系人:张浩联系电话
二、郑州市进口冷链食品中牟县集中监管仓地址: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7、8、9号(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园)联系人:仓国强联系电线